编者按:近日,“南海仲裁案”的仲裁结果即将公布。《太平洋学报》作为海洋出版社承办的海洋人文社科领域重要学术期刊,在近年发表了多篇与仲裁相关的重要国际法学术文章。在仲裁结果即将公布之际,学报编辑部对在我刊发表文章的这些作者进行了访谈,以进一步增进民众对南海仲裁案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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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南海仲裁案违反法治精神,应受到共同抵制
人民网7月8日电 据外交部网站消息,外交部长王毅7日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同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共同会见记者。
关于南海问题,王毅表示,通过对话以和平方式解决有关争议,是中国政府始终坚持的一贯立场。与此相反,那种拒绝对话、不经当事国同意单方面推进所谓强制仲裁的做法恰恰违反了法治精神,扭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宗旨,不仅不利于和平解决争端,还会进一步激化紧张局势,理应受到一切主持正义的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抵制。
问:张小奕博士,您好!您在我刊2015年第12期刊登了《毛里求斯诉英国查戈斯仲裁案述评——结合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的最新进展》一文。您在文中认为,仲裁庭在“查戈斯仲裁案”中表现出来的一些扩大仲裁权限的不当倾向,在中菲南海仲裁案中正继续延续。请问,为何查戈斯仲裁案对南海仲裁案有如此大的借鉴和启示意义?两案存在哪些联系和区别?
答:查戈斯案之所以对于南海仲裁案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原因在于两案存在许多相似点。
第一,在程序方面,英国和中国均被诉至《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庭。查戈斯仲裁案中,毛里求斯没有根据《公约》第287(1)条作出选择性声明;英国虽在1998年1月12日作出声明,但选择国际法院为解决其海洋争端的司法机构。南海仲裁案中,中国和菲律宾都没有作出《公约》第287(1)条下的声明。根据第287条的第3款和第5款规定,如果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或未作出声明,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
第二,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方面,两个案件中有相同的仲裁员。德国籍的法官沃夫罗姆同为两案的仲裁员,从现在来看,他的裁决意见会在最终的终裁结果中很大程度上保持一致性。另外,在毛里求斯和菲律宾的四名法律顾问中,有两名是相同的,分别是菲利普·塞兹和保罗·瑞克勒,这意味着毛里求斯的某些主张及其理由也应该会出现在菲律宾的意见中。
第三,在案件事实和争端方面,两案都涉及到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并且领土主权争议构成争端的实质性问题。英国与毛里求斯对查戈斯群岛的领土争端是决定英国能否作为查戈斯群岛“沿海国”的前置性问题;同样,判断菲律宾所提的三类仲裁事项——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南海部分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中国在南沙群岛和黄岩岛附近海域采取行动的合法性——的基础也是案件所涉岛礁的领土归属。
第四,在管辖权方面,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是两案共同的关键性问题,两案中的被告国英国和中国均分别主张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英国曾经请求仲裁庭分开审理管辖权问题和实体问题,但此请求未被应允。中国政府在2014年12月7日发表《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表明了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案的立场,并以国际法为据,阐述仲裁庭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但仲裁庭在后来发布第四号程序令,将《立场文件》视为对管辖权的有效抗辩,并决定就管辖权问题提前举行听证会。最终,仲裁庭在2015年10月29日公布对管辖权的裁决,裁定对菲律宾的七项诉求下的事项具有管辖权,其他七项诉求的管辖权需要与实体问题一并审议。
当然,两案也有一些区别,主要是南海仲裁案要比查戈斯仲裁案更加复杂。一方面,南海仲裁案要处理菲律宾提出的15项诉讼请求,这些请求涵盖了中国的南海断续线以及中国在断续线内水域、海床和底土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合法性、南海某些岛礁和地物的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权利、中国在断续线内行使权利的合法性等问题,触及了领土主权、海域划界、历史性权利等重大国家利益,涉及到“陆地决定海洋”原则、历史性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系、混合型争端的管辖权、海上执法活动和军事活动的界定等海洋法领域的棘手难题。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在2006年8月25日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作出了排除性声明,对于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下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为了绕开中国的以上声明,掩盖中菲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的实质,菲律宾将争端拆分,抽取其中几个事项作为孤立的问题提交仲裁,要求仲裁庭分别进行所谓的“法律解释”。
仲裁庭是否能够在中方不参与的情况下解构菲律宾的精心包装,将决定着案件的最终走向,也透视着国际司法机构将在多大程度扩大解释其权限、染指主权等核心利益的发展趋势。
问:“查戈斯仲裁案”发生在什么时间?如何发生的呢?
答:查戈斯仲裁案是由毛里求斯在2010年12月依据《公约》附件七的有关规定,向仲裁庭提起的对英国的仲裁,仲裁庭最终在2015年3月18日给出裁决意见,是距离南海仲裁案非常近的一起国际海洋仲裁案件。
查戈斯群岛位于印度洋中部,由一系列珊瑚环礁组成。在19世纪以前,毛里求斯曾先后作为荷兰和法国的殖民地。1814年《巴黎公约》之后,法国将毛里求斯及其他附属国(包括查戈斯群岛)割让给英国。自此一直到1965年查戈斯群岛都作为毛里求斯的附属地,接受英国的行政管辖。从19世纪中期开始,毛里求斯政府一直在为争取独立而与英国开展谈判。同时,由于美国选定该群岛最大的岛屿迪亚戈加西亚岛作为其军事防御驻地,“将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离”这一问题也一并成为英国与毛里求斯之间谈判的议题。1965年,在伦敦召开的会议上,毛里求斯原则上同意了查戈斯群岛的分离方案,并与英国谈判代表达成了六点共识。随后,毛里求斯的谈判代表又提出航行、捕鱼、矿产权等几项条件,作为这一共识的补充。最终,两国形成了“兰卡斯特宫承诺”这一协定,其内容包括与该案密切相关“关于保留毛里求斯在查戈斯群岛的捕鱼权、矿产和油气权益,以及在无使用需要时将查戈斯群岛交还给毛里求斯”这三点承诺。
从1968年直至1980年,毛里求斯基本没有在公开场合和外交会晤中质疑过查戈斯群岛的问题。1980年之后,毛里求斯新任政府开始主张对查戈斯群岛的主权,其宪法和其他国内法也将查戈斯群岛纳入领土范围。但英国始终坚持查戈斯群岛属于英国领土。英国和毛里求斯对查戈斯群岛存在明显的领土主权争端。2010年4月英国在该群岛建立海洋保护区,覆盖约64万平方公里海域,保护区内禁止商业性捕鱼,娱乐性的垂钓活动也受到严格限制。英国设立此海洋保护区的举动成为本案的直接导火索,从而导致该年12月毛里求斯向仲裁庭寻求仲裁。
问:我们知道,对于毛里求斯提出的四项请求,英国均认为仲裁庭无管辖权,但仲裁庭最终并没有完全采取英国的意见。仲裁庭最终做出了怎样的裁决?
答:毛里求斯向仲裁庭提出了四项请求,分别是:①根据《公约》,英国无权宣布设立海洋保护区或其他海洋区域;②考虑到英国曾已经做出的承诺,根据《公约》相关解释,英国无权单方面宣布设立海洋保护区或其他海洋区域;③毛里求斯将可能根据《公约》向国际机构提交的查戈斯群岛的完整划界案,英国不应对此进行阻碍;④英国划设的海洋保护区违反了英国在《公约》相关条款义务。
英国在辩诉及其后续的答辩中重点反驳仲裁庭缺乏对该案件的管辖权。英国请求仲裁庭裁决:①仲裁庭对毛里求斯的四项请求都没有管辖权;②仲裁庭驳回毛里求斯的请求。
仲裁庭的五位仲裁员在2015年3月以3:2做出裁决,裁定仲裁庭对毛里求斯的前三项仲裁请求没有管辖权,对第四项请求拥有管辖权,并随后裁定英国划设海洋保护区的行为违反了英国在《公约》中的相关义务。卡特克和沃夫罗姆两位仲裁员在同日发表了反对和并存意见,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可以说,这个裁决大体上是有利于英国的。
问:可以看出,涉及领土主权争议的海洋仲裁案件,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受到了较多的质疑,那么从法理上讲,仲裁庭到底对这些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呢?
答:涉及领土主权争议的法律争端(又称为“混合型争端”)是否能由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管辖和受理,是一个争论已久的复杂问题。本案中多数派和少数派的意见代表了在此问题上典型的两派主张。查戈斯仲裁案中的多数意见是该问题的主流观点,也是该案的最终裁决。南海仲裁案不但没有继承查戈斯案的裁决意见,反而与之背道而驰,渐行渐远。
在查戈斯案中,尽管两派都认为,如果当事方没有对《公约》第298(1)(a)(i)条款作出排除性声明,仲裁庭可以对涉及领土主权争议的海域划界争端或历史性所有权争端行使管辖权。但多数派止步于此,倾向于认为这是涉主权的混合型争端可置于法庭管辖权之下的唯一情形(除非当事方另有协议)。按照这一思路,对于涉主权的其他类型的请求,如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所提的南海部分岛礁的法律地位问题,仲裁庭则无权管辖。
与多数派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以沃夫罗姆为代表的少数派仲裁员却倾向于严格解释第298条,认为适用第298条排除和限制管辖权的情形仅限于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法定情形。在南海仲裁案中,沃夫罗姆的上述观点最终影响了其他仲裁员,使得“宽松解释第288(1)条、严格解释第298条”的思路在南海仲裁案中得到了适用,即: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与《公约》存在某种联系,第288条的条件就已经满足;而要适用第298条对管辖权进行排除和限制却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如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情形,且缔约方应做出排除性声明。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裁决并没有讨论涉主权的混合型争端是否能够接受仲裁庭管辖,而是直接默认了此类争端的可受理性,并以此为前提展开分析。该仲裁庭提出,领土主权争端只是中菲两国之间争端的一个方面,“无论这些方面的(主权)争端多么重要,都没有理由拒绝审理争端的其他方面”。
问:观察两个案件,您能具体讲讲“查戈斯仲裁案”对南海仲裁案有哪些启示吗?
答:具体来说,有两个方面。
一是,南海仲裁庭延续了查戈斯仲裁庭“先决性事项上管辖权的缺失不影响其他事项的审理”的逻辑,并作为扩权的手段。
即使仲裁庭裁定对涉及主权或海域划界的“先决性”请求不具有管辖权,仍有可能对其他请求进行实质审理。查戈斯仲裁案的裁决虽然驳回了毛里求斯的前两项请求,拒绝回答哪个国家才能称之为查戈斯群岛的“沿海国”,但却对英国作为沿海国划设海洋保护区的行为进行了审理。表面上看,这似乎有些自相矛盾。既然无权管辖何方享有“沿海国”之权,又何能管辖沿海国行使主权权利的行为是否合法?然而,仲裁庭绕开了“不确定沿海国,焉能判断沿海国的权利”这一思维定式,假定英国作为沿海国,考查仲裁庭是否依然能对第四项请求享有管辖权。在裁定《公约》第297(3)(a)条的排除性规定不能适用之后,仲裁庭提出,即使英国是查戈斯群岛的沿海国,英国归还群岛的承诺已经使得毛里求斯享有了《公约》下的某些权利,如第56条规定的予以“适当顾及”的权利等。因而仲裁庭不仅裁定管辖权成立,还在实体阶段裁定英国设立海洋保护区的行为损害了毛里求斯在《公约》中的上述权利。
查戈斯仲裁案中的做法可谓釜底抽薪。它对管辖权的考量打破了“由陆地到海洋”的思维定式,通过作出假设(假设英国是沿海国),绕开先决性问题的判断,直接将争端推入实体审理。这种回避“先决性”请求的做法也成为南海仲裁案中的“灵丹妙计”。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是菲律宾各项诉求的先决性问题。要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中国基于岛礁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以及中国在南沙群岛和黄岩岛附近海域采取行动的合法性,必须首先确定中国或菲律宾在南海的领土主权。然而同样地,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也采用了“不利假设”的方法,提出菲律宾所提的所有诉求完全可以在假设中国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享有主权的前提下进行审理。换言之,虽然先决的主权问题不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但这丝毫不影响仲裁庭对菲律宾各项诉求行使管辖权。
第二,查戈斯仲裁庭中的少数激进派仲裁员成为南海仲裁案中的强势力量,使得南海仲裁庭擅自扩大管辖权限的情况更为严重。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违背国家授意,擅自扩权的危险倾向值得警惕。
以沃夫罗姆为代表的激进派扩大解释仲裁庭权限的倾向值得警惕。在查戈斯群岛案中,以沃夫罗姆为代表的少数派意见不仅认定仲裁庭对涉主权的前两项请求具有管辖权,还在当事国无明确要求(甚至强烈反对)的情况下,适用一般国际法原则对查戈斯群岛的主权归属作出判定。与查戈斯仲裁案相比,沃夫罗姆在南海仲裁案中发挥了更加强势的作用,足以影响其他四位仲裁员,并主导裁决结果。南海仲裁案管辖权初步裁决已经证实了沃夫罗姆的影响力,在他的主导下,本案的走向很不乐观。
两案的情况反映出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试图扩大自身权限的倾向。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并不是居于国家之上的国际机构,它们的权限来源于国家之间的明确授权,也必须受制于国家之间的明示同意。然而这一底线屡有被打破的危险。2013年国际海洋法法庭首例全庭咨询意见案是又一例证。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公约》无任何授权、众多缔约国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28日受理了“次区域渔业委员会”提交的首例咨询意见案,并在2015年4月2日执意作出了咨询意见。这种逾越国家授权、擅自扩大法庭管辖权限的做法有损国际司法机构的公信力,也应及时得到遏制。
(编辑:邓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