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50号),2016年7月,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研究出台《关于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的意见》(中宣发【2016】22号),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工作作出具体部署。一是积极稳妥推进。在国有企业改革大框架下,充分体现 文化例外要求,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相衔接。二是区别分类施策。依据企业战略定位、功能作用、改革发展现状及其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文化企业分为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传播渠道、投资运营和综合经营5种类型,区别对待、分类改革,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增强核心竞争力。三是抓好组织实施。根据国有文化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改革要求,不断完善业绩考核、领导人员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具体方案,提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