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南海仲裁案”的仲裁结果即将公布。《太平洋学报》作为海洋出版社承办的海洋人文社科领域重要学术期刊,在近年发表了多篇与仲裁相关的重要国际法学术文章。在仲裁结果即将公布之际,学报编辑部对在我刊发表文章的各位作者进行了采访,以期进一步增进民众对南海仲裁案的了解。
访谈3:王勇教授:”仲裁庭无权仲裁关于’南海诸岛礁属性的争端’”
问:王教授,您好!您在我刊2016年第6期刊发的《论南海仲裁案“岛礁属性争端”之不可仲裁性》一文中,从法理角度分析认为南海的“岛礁属性争端“具有不可仲裁性。岛礁的属性判定有何重要性而需要您撰文来论述这个问题呢?
答: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岛屿、岩礁和低潮高地所拥有的海洋权利是有非常大的差别的。《公约》第121条规定,岛屿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岩礁则没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低潮高地则连领海权利都没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据此规定,岛屿有12海里的领海,12海里的毗连区,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范围更广的大陆架。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提出的15项仲裁请求中有4项是专门针对南中国海的中国岛礁性质的,菲律宾意图要仲裁庭裁决中国的这些岛礁都不属于岛屿的范畴,而仅属于岩礁乃至低潮高地。如果该结论成立,则我国在南海地区的正当海洋权益将会遭受非常大的损失。
问:那么中菲两国之间在南中国海的岛礁属性问题上是否存在争议呢?
答:中菲之间在南海岛礁属性这个问题上是不存在争议的。第一,对于中国来说,中国一直以来用南沙群岛界定并称呼诸多的南沙岛礁,中国关于南沙群岛法律属性的观点是一贯的、明确的。就连仲裁庭在其裁决报告也承认了这点,说“仲裁庭清楚地知道,中国主张南沙群岛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群岛,从而整体地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第二,对于菲律宾来说,在近40年来,菲一直用“卡拉延群岛”来称呼其主张权利的诸多南沙岛礁,为此,菲在2009年3月10日还特别通过了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确认了这点。当然,到目前为止,菲律宾既没有对于该群岛划定群岛基线,也没有明确该群岛内诸多岛礁的法律属性。第三,菲律宾在正式将本案提交国际仲裁之前,没有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让中国明确其要求仲裁的上述海洋地物的权利属性。因此,在仲裁案发生之前,中菲关于南海南沙的岛礁属性是不存在争端的。
问:如果中菲之间不存在岛礁属性的争端,仲裁庭为何还要仲裁呢?
答:是的,从正常的思维来看,如果某件事情在仲裁前不存在争端,仲裁机构为何还要仲裁呢?这就是很奇怪的事情,也由此可以看出仲裁是另有所图的,不管菲律宾还是仲裁庭都是如此。
问:您指的“另有所图”是什么呢?
答:以“岛礁属性争端”是否与“领土主权与海洋划界争端”是否有关为例,仲裁庭认为两者无关,可以分开来处理,菲律宾在提出仲裁请求中也通过精心包装将两者的关系隔开。对此,我们可以做一些假设:①如果菲所诉岛礁主权既不属于中国,也不属于菲律宾,则中菲之间根本不存所谓的岛礁属性及其法律权利争端;②如果上述岛礁属于菲律宾,而不属于中国,则如何确定上述岛礁的属性是菲律宾主权范围内的事项;③如果上述岛礁属于中国,而不是菲律宾,则道理同前。由此可以看出,“岛礁属性争端”是与“领土主权与海洋划界争端”无法分割的。岛礁属性争端不仅与中菲海洋划界密不可分,而且还是中菲海洋划界问题的有机组成部分,且与中国南沙群岛的“群岛”法律地位确认问题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但是,仲裁庭在仲裁中对于中菲“岛礁属性争端”与中菲“领土主权争端以及海洋划界争端”的密切关系一再刻意回避;特别是对于中菲“岛礁属性争端”依赖于中国南沙群岛的群岛法律地位确认问题也刻意回避。这种完全错误的思路还令人十分怀疑仲裁庭在刻意偏袒菲律宾。
如果仲裁庭不是在刻意偏袒菲律宾,则其是有意滥用和片面扩大自己的管辖权,因为根据《公约》规定以及中国于2006年8月25日根据《公约》作出的选择性例外,,涉及主权、海洋划界等的相关争端,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
问:也就是说,在该仲裁案中,中菲之间是不存在“岛礁属性争端”问题的,其实质是中菲之间关于“南海岛礁主权与海洋划界争端”的问题?
答:是的。南海仲裁案中“岛礁属性争端”问题的实质是中菲之间关于“南海岛礁主权与海洋划界争端”的问题。一旦涉及主权争端问题,就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了,更是政治问题。所以我在文章的结语中说“南海争端具有政治性与法律性融为一体的特征”,在该案件中,“岛礁属性争端”是不可仲裁的,仲裁庭也不具有该案件的管辖权。仲裁庭强力支持菲律宾恶意规避中国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作出的排除性声明,滥用程序,强行推进仲裁,严重侵犯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这是典型的“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衅”。仲裁庭的做法完全背离了《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问:在这种情况下,您认为我国政府和学界应该如何应对接下来的状况呢?
答:中国学界应该坚决贯彻并支持中国政府的“不接受、不参与”的基本立场;中国政府不仅应该“不接受、不参与”,而且还应该坚决斗争反击。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可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坚决反对滥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行径。中国政府和学界应该组织力量,逐条批驳仲裁庭裁决的错误之处;要把批驳裁决报告错误之处的文章结集出版,公之于众,争取国际社会的同情和支持;中国政府和学界还要组织一些大型的国际研讨会,讨论仲裁裁决的错误之处。
不管仲裁庭作出什么样的最终裁决结果,中国都不应该接受和承认,也不会接受和承认。等到最终裁决结果“出炉”之后,中国还应该在法理层面深入驳斥最终裁决结果的错误之处,继续向国际社会阐明中国的正确主张。
(编辑:邓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