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报记者 汪 涛 通讯员 周 洋 黑烟缭绕、螺虾成群、海葵摇摆,忙于喷发的“黑烟囱”群孕育着勃勃生机,热液流体中的矿物结晶闪烁着点点光斑,仿佛“金雨”从天而降……这是近日我国载人深潜器蛟龙号发回的图像显示的神奇海底世界。“蛟龙”探海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
然而,许多人还不了解的是,目前在我国还筹划着一项比蛟龙号深潜更为庞大、复杂,意义更为重大的工程——“蛟龙探海”工程。“此‘蛟龙’非彼‘蛟龙’。”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蛟龙探海’工程中,‘蛟龙’只是一个代号,代表着探海的高技术装备。蛟龙号载人深潜器仅是‘探海’装备的一个典型代表。”
党和国家的战略需求
深海蕴藏着地球上远未认知和开发的宝藏,是人类社会谋求未来生存与发展的战略新疆域。实现海洋强国战略,必须在深海有所作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现实需要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长远需求,作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蛟龙探海”工程是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深海进入、深海探测、深海开发方面掌握关键技术”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涉海战略思想,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蛟龙探海”工程任务,是国家海洋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总体规划布局的我国深海活动的工程计划。
“蛟龙探海”工程旨在立足现状、着眼未来、抓准定位、认清不足、科学规划的基础上,系统指导未来我国深海活动的有序开展,更好的解决在哪探(调查区域选定)、探什么(矿产资源以及生物环境资源)、怎么探(勘探装备发展)的问题。经过前期围绕深海技术装备发展、深海资源勘查开发、深海环境监测保护和支撑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的充分论证与研究,目前国家海洋局已初步完成“蛟龙探海”工程建设方案的编写工作。
《深海法》为“蛟龙探海”奠定法制基石
《深海法》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是第一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是推动我国大洋事业跨越发展的新的里程碑。它的出台为我国深海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性指导,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国在深海海底区域的活动。该法同时明确了国家海洋局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领域的组织领导职能。
《深海法》出台后,国家海洋局积极推动形成以《深海法》为基石的深海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深海开发稳步推进
当前,全球深海活动持续增温,深海资源勘查与申请、生物多样性调查与研究、环境监测与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进军深海的主要标志,深海装备研发与保障能力与深海科学认知与研究水平为开展上述活动提供了重要支撑。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启动深海多金属结核资源调查工作。1990年“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成立,我国大规模深海资源勘查与深海活动全面展开,先后启动了深海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多金属硫化物和富稀土沉积物等多种资源的勘查工作,同步开展了生物基因资源和矿区环境等多目标应用调查。
迄今为止,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勘探矿区种类最为齐全、数量最多的国家。目前,履行矿区勘探合同和海底资源研究等工作正有序展开,我国在全球三大洋开展深海资源勘查的布局基本形成。同时,我国深海装备体系初步建立,以“蛟龙”“潜龙”“海龙”系列潜水器为代表的一批深海运载平台新技术逐步投入使用,自主研发能力与制造水平大幅提高;国际深海事务参与程度不断增强,国内配套法规建设初见成效;深海活动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深海活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国家海洋局一直大力推动大洋综合资源调查船和载人潜水器支持母船的建造,目前,这两艘船的建造已获国家发改委批准,大洋能力建设进入新阶段。2016年,大洋海底命名工作取得新进展,中国大洋协会已连续5年提交海底地名提案,共编制完成16个海底地名提案。至此,大洋协会共有63个大洋海底地名提案收录进国际海底地名名录中,进一步提升了我国大洋事务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与此同时,国家海洋局高度重视深海活动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目前专业人才队伍已突破5000人,深海活动支撑和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这些都为“蛟龙探海”工程的论证与组织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蛟龙探海”工程大有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要特别重视网络、深海、极地、空天等新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实施“蛟龙探海”工程正是增强我国深海规则制定能力、议程设置能力、舆论宣传能力和统筹协调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
国家海洋局大洋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持续近40年的深海调查活动,显著提升了我国在深海活动领域的国际地位。“蛟龙探海”工程将对“十三五”及未来15年我国深海资源勘查、深海环境监测与利用、深海技术装备发展、深海规则制定等进行系统设计、统筹谋划和实施。组织实施“蛟龙探海”工程,将大幅提升我国深海活动能力、提高深海认知和利用水平,从而推动我国深海活动从“跟跑”到“领跑”的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