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出发[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闻出版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付个人报酬事项,结合近年来新闻出版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现就新闻出版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支付个人报酬事项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的支付个人报酬事项是指新闻出版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支付个人稿费、编辑费、审稿费、校对费、设计费、翻译费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列举的支付事项(以下简称报酬)。
(二)本通知提出的要求用于规范新闻出版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支付个人报酬事项的管理,请各省局、中央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转发相关新闻出版单位,并指导其执行。
(三)本通知提供的《报酬支付通知单》(格式见附件),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支付个人报酬需遵照执行。已建立并使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报酬支付通知单》的单位,可结合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修改后执行。对已有单据不再调整的,需将现有单据格式报省局和中央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其他项目支付个人报酬事项可参照执行。
二、项目单位支付个人报酬事项具体要求
(一)建立健全支付个人报酬管理制度
新闻出版单位应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要求,建立健全报酬支付内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以下内容:
一是归口管理部门;
二是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以及报酬支付事项所需要提交的表单、合同;
三是内部审核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
四是支付业务流程;
五是对账和检查责任。
(二)合理设置报酬支付的业务岗位
新闻出版单位应根据财务制度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报酬支付业务相关岗位,明确内部审核、审批、支付、核算和归档等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付申请和内部审核、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三)加强报酬支付业务流程控制
新闻出版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计报酬支付业务流程:
1.签订出版合同。出版合同是财务部门支付报酬的依据,新闻出版单位需在合同中明确报酬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等内容,在报酬核算和支付中切实按出版合同执行。
2.责任编辑或业务经办人应根据出版合同履行情况,按约定开具《报酬支付通知单》,并根据审批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3.财务部门应及时处理《报酬支付通知单》,在审核无误后,按照财务核算流程进行报酬的结算和支付。
(四)加强报酬支付事项审批控制
新闻出版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及支付事项类型设置报酬支付审批权限,明确报酬支付的审批责任。审批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五)加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控制
新闻出版单位应强化纳税意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等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准确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按时缴入国库。
(六)加强报酬支付事项审核控制
承担报酬支付事项审核责任的人员应当全面审核与报酬支付事项相关的各类凭据,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报酬支付通知单》、出版合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单等。审核《报酬支付通知单》时应重点审核支付单内容填列是否完整、审批程序是否齐全、比照出版合同审核报酬计算是否正确等。
(七)加强报酬支付事项支付控制
报酬发放人员应严格按照报酬支付单所列的金额和对象支付报酬,留存领取凭证,将其作为原始单据附于支出凭证之后。支付现金报酬,应由领取人签字,非作者本人领取应取得授权代领证明;银行转账支付报酬,原则上应支付到作者本人账户并留存支付凭证。
三、加强对新闻出版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支付个人报酬事项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的意见》(新广发[2015]33号)的规定,落实总局、省局、项目单位三级负责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将新闻出版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支付个人报酬事项纳入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各新闻出版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报酬支付内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并配合上级部门实施检查。
(二)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事项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并配合总局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抽查。
(三)总局负责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省局和项目单位执行本办法,组织相关培训,开展对重点项目的检查及抽查。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经省局汇总后及时上报总局财务司,以便更有效的贯彻实施本办法。
附件:报酬支付通知单.xls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财政部
2015年4月13日